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一、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12项)
1、行政处罚
(1)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3)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具体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的处罚)
(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具体包括: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6)对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处罚
(7)对架设临时架空线未报备案的处罚
(8)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处罚
(9)对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处罚
(10)对经批准迁移树木,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建设、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补植的处罚
(11)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12)对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二)变更(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