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本县以外医院医治的,不得超过40%。
第十二条 起付线:个人承担部分,除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外,每人每次低于300元的不予救助;封顶线: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得超过20000万元。一至六级伤残重点优抚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十三条 计算报销比例的基数,除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外,其他救助对象不得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 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款,由县民政局根据应救助对象人数,将资金划拨到县新农合办,由其为救助对象交付个人筹资款;
(二) 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费,每人每次在1500元以内(含1500元)的由乡镇政府审批和兑现救助金;每人每次在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政府兑现救助金;每人每次超过10000元的由县政府审批,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政府兑现救助金;
(三) 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确实无能力预交首付款的,持借条和五保户供养证或重点优抚对象证件,经乡镇领导批准后,可到乡镇民政所预领500元救助金。预领的救助金,待治疗终结后结算。
第四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就近治疗的原则,需要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在本乡镇卫生院或本县县级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六条 疑难重症病人需转到本县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本县县级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范各项诊疗服务制度,既要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又要控制医疗费用。
第五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上级拨款,其次是县级财政配套和社会捐助。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提出收支方案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拨入县、乡镇民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和扣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