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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发〔2008〕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经2008年6月16日第十一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资,对农村患病的特困、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原则;

  (二) “低标准、广覆盖、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主管,乡镇政府、财政、卫生部门协调配合开展。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指农村居民中的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灾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 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五保户供养证或重点优抚对象证件直接到乡镇民政所领取并填写《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民政所核实后,按权限审批。

  (二) 其他救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及其职业、家庭收入、造成家庭贫困的原因等,村民小组及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民委员会。同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收据(属二次救助的提供复印件即可)。如是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如是优抚对象,须提供优抚对象证件;如已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在新农合办及其他医疗保险处报销金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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