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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试行)的通知


  (二) 其他救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的地方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向其企业工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及其职业、家庭收入、造成家庭贫困的原因等。同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收据(属二次救助的提供复印件即可)。如是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如是优抚对象,须提供优抚对象证件;如已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在他处报销金额的凭证。

  2.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通知申请人填写《金平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应在10天内调查核实和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救助的理由或同意救助的理由及其救助金额)后上报乡镇政府(非乡镇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县民政局)。

  3.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0天内审批或上报。有必要时,应作入户调查(需作入户调查的可适当延长天数)。经调审核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内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金兑现给救助对象或医疗单位;救助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及时报送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0天内审批或上报,有必要时,应作入户调查(需作入户调查的可适当延长天数)。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内的,应及时审批并将救助金兑现给救助对象或医疗单位;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救助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及时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 医疗救助类型及标准

  第八条 补助“三无”对象门诊费。即为“三无”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门诊费30元,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 对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即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扣除其在医保中心报销的费用和其它各种医疗保险赔付费及各方面的捐赠后,如其家庭仍然无法承受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二次救助标准为:

  (一) 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医治的,除“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外不得超过65%;

  (二) 在本县县级医院医治的,除“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外不得超过60%;

  (三) 在本县以外医院医治的,除“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外不得超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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