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08〕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金平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2008年6月16日第十一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金平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平县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文),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资,对城镇患病的特困、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原则;
(二) “低标准、广覆盖、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主管,乡镇政府、财政、卫生部门协调配合开展。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指城镇居民中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特困对象。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 “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凭“三无”对象证件或重点优抚对象证件,直接到乡镇民政所领取并填写《金平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民政所核实后,按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