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结题验收项目的,追回已支付的研究经费,且项目组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联合专项项目。
第五章 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联合专项的研究成果产权由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享有。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相关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联合专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使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有关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未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广东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2: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2011年度联合科研专项申报指南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2011年8月
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于2007年正式成立,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建设中医药强省的一项重大举措,以弘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药科研管理模式和中医药科技体制改革,形成中医药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开放性共享平台为指导思想。科学院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加强硬件条件配备和内涵建设,相关研究工作已全面启动,取得了初步进展。为了加快科学院的建设进程,提高中医药科研水平,进一步整合广东省的研究资源,汇聚高水平的研究团队,组织多学科队伍联合攻关,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