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所在单位及专项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每年12月30日前各项目承担者须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进行支出。
第十六条 :联合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采用结题或鉴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必须注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编号。
第十九条 :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及时办理结题或申请鉴定,并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一式二份如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申请书。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合科研专项结题报告。
3、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学术论文、专著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3、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