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不上等级的医院、卫生所首次住院起付费为3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费各次逐次降低50元,最低降低至100元为止。
起付标准今后可随我县工资水平变化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作适当调整,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我县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加计算,跨年度住院、出院的以当年12月31日分段分别计算。
第十七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仍要按以下标准分段负担一定比例。
| 40岁以下(含40岁)
| 40岁以上至55岁以下(含55岁)
| 55岁以上
|
统筹区
| 19%
| 17%
| 13%
|
统筹区外
| 省内
| 23%
| 21%
| 17%
|
省外
| 27%
| 25%
| 21%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