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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一级医院、不上等级的医院、卫生所首次住院起付费为3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费各次逐次降低50元,最低降低至100元为止。

  起付标准今后可随我县工资水平变化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作适当调整,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我县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加计算,跨年度住院、出院的以当年12月31日分段分别计算。

  第十七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仍要按以下标准分段负担一定比例。

40岁以下(含40岁)

40岁以上至55岁以下(含55岁)

55岁以上

统筹区

19%

17%

13%

统筹区外

省内

23%

21%

17%

省外

27%

25%

21%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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