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家医疗机构为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根据《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经研究,确定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家医疗机构为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望各有关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保有关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定点医疗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家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