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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3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由评价组织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对于一些有特定要求的项目,也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的实施原则和相关规程。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评价人员在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1.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2.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中介机构的委派。

  3.第三者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机构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应遵循以下执业道德规范:

  (一)遵循执业操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价业务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二)对被评价单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被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与中介机构书面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格式参考见附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协议书中基本要素应包括:委托评价项目、工作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评价费用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评价结果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归档四个阶段。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下达通知、组织实施、撰写报告、提交审核、档案整理等八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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