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绩效〔2011〕545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76号),现制定《杭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杭州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76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的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支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其他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