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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11〕125号)


陇南、天水、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市,甘南、临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5·12汶川特大地震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开展以来,目前总体进展顺利,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统筹协调不力,协作配合不强,一些项目承建单位不能按期提交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和手续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验收交付使用的进度。为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于提高项目竣工决算质量,正确评价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效益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做到项目到人、责任落实,并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各地政府要确保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二、明确范围,统筹力量。省、市、县三级审计部门要按照“谁跟踪审计的项目,谁负责竣工决算审计”的原则(审计署兰州特派办、深圳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的项目除外),分级负责,加快进度,确保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已竣工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对收尾项目,要做到竣工一个,审计一个,验收交付使用一个,确保不留空白、不出问题。在审计中,要强化对重点领域、大额资金、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偷工减料、虚报冒领、转移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利、交通等行业系统审定和各级财政核算中心已审核的项目,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其审核结果,避免交叉、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要充分利用现有审计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的力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重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抽调单位和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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