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示范区可以以市州为单位突出特色,建设跨县市区的优势特色农业示范区;也可以以县市区或省农垦直属农场为单位整体推进,建设综合性现代农业示范区。已建农业园区可以作为示范区的核心区或样板区。拟申报示范区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基本要求;
2.已经纳入当地或本系统总体发展规划;
3.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水平领先、设施设备先进、产业初具规模;
4.示范区总体规划设计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优势明显,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5.当地政府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完善,发展环境良好,农民参与积极性高。
第八条 示范区按如下程序申报:
1.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由各市州、县市区、省农垦直属农场等申报单位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
2.县市区和省农垦直属农场一级申报单位拟申报示范区通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协调管理机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集团公司)初审后,所在市州政府或省农垦集团公司出具同意申报的意见,申报单位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第九条 示范区按如下程序认定:
1.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是否可行的初步意见。
2.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报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3.通过审定的示范区,在甘肃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区,由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
第十条 申报示范区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省农垦直属农场的正式申报文件;
2.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
3.现代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