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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项目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为项目地区的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项目地区妇幼保健人员对孕产妇、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和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至2015年底应达到以下指标:
  (一)健康指标
  1. 孕产妇死亡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2/10万以下或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人数降低50%以上;其中因产科出血死亡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2.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 以下;
  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1‰ 以下。
  (二)工作指标
  1.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
  2. 孕28周县级高危孕妇筛查率达到85%;
  3. 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其中,高危孕产妇住院率达到99.5%以上;
  4. 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 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6. 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90%;
  7. 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
  8.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85%;
  9.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10. 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
  以上指标将结合终期调查进行数据收集并评估成效。
  三、行动策略
  (一)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能力
  1.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依照《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标准》,针对目前欠发达地区县、乡镇妇幼保健机构现状,加强规范化门诊建设。有条件的项目县开展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儿童保健门诊创建工作。力争至2015年底,36个项目县县级规范化门诊达60%以上;乡镇级达50%以上。
  2.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根据《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要达到0.29/千人口的标准,保证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健全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网络。规范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和分中心建设,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基本标准》精神,合理调整产科布局,规范管理,保障孕产妇安全,提高产科质量。建立危重孕产妇、危重儿童远程会诊网络,开展相应的会诊服务,实现我省优质医疗资源全省覆盖。
  4. 完善孕产妇抢救制度。畅通市、县、乡联合的孕产妇、新生儿“抢救绿色通道”,提升危重病例抢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规范县、乡两级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职责,规范执行各级转诊制度,加强转诊过程中的管理和信息交流,保障转诊途中危重病人的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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