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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刘海春、庄宁同志任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刘海春、庄宁同志任职的通知
(徐政干〔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下列同志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予以正式任职:
  刘海春同志任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
  庄宁同志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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