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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千家培育企业”的产生。“千家培育企业”原则上在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中产生,具体由各市、县(区)按照上述扶持培育重点和“百家成长企业”产生方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由各地市汇总上报自治区“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中,银川市不低于300户,石嘴山市不低于250户,吴忠市不低于150户,固原市不低于100户,中卫市不低于100户,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100户。各县(市、区)的千家培育企业指标,由各地市分配。

  (三)实行动态管理。“百家成长千家培育企业”实行优胜劣汰机制,按评价方法每年评价确定一次。对发展缓慢、增长乏力、带动性不强且综合排名靠后的企业予以淘汰。“千家培育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评价确认后可进入“百家成长企业”。

  四、激励政策和扶持措施

  (一)整合财政资金。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中整合部分资金,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各市、县(区)也要集中资金,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本地区“千家培育企业”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

  1.鼓励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百家成长千家培育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通过逆向贴息、定向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百家成长千家培育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多元化融资。鼓励“百家成长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上市的有关税收减免和奖励政策。支持“百家成长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融资,对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风险投资进行权益性投资并成功实现上市或兼并重组的企业予以补贴。

  3.支持担保机构。对向“百家成长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由自治区对其担保费予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

  (三)实施以奖代补。

  1.推动项目建设。鼓励“百家成长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扩建,优先核准项目。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中投资额靠前的企业,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2.鼓励做大做强。对“百家成长企业”实行年度贡献率排名,排名前10名的企业,自治区分别予以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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