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启动对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资格抽查审核工作。
5、市公房管理中心确定拆除、改造具体施工单位,落实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30日前)。
1、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由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市住宅办、各区执法局、相关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等部门配合,按小区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制定小区具体整治方案。
2、现场整治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动员、约谈当事人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律师函等文书,劝导动员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自行整改。
3、市、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进驻保障性住房小区,依法依法开展现场取证等工作,依法出具《行政执法通知书》,做好立案前期准备工作。对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并责令限期自行改正。
4、媒体单位跟踪报导专项整治工作,介绍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等。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在媒体上发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5、各相关部门组织约谈动员自行整改时,应现场签订《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自行整改承诺书》,对拒签的应做好记录并由住户签名。具体格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制订。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0日前)。
1、对于愿意自行整改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实施拆除、改造。
2、对于需要按验收标准安装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进行安装。
3、对于不配合、不表态或拒绝自行整改的住户,由市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等部门联系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约谈,说服其自行整改。必要时可由市监察局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立案处理和强制执行阶段(2011年12月20日前)。
对于拒不改正的住户,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通过媒体曝光违规违章使用住户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
2、根据资格抽查审核情况,相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依法予以清退,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启动收回房屋工作程序,予以立案。立案后仍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出收回保障性住房、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依法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