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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启动对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资格抽查审核工作。

  5、市公房管理中心确定拆除、改造具体施工单位,落实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30日前)。

  1、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由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市住宅办、各区执法局、相关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等部门配合,按小区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制定小区具体整治方案。

  2、现场整治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动员、约谈当事人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律师函等文书,劝导动员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自行整改。

  3、市、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进驻保障性住房小区,依法依法开展现场取证等工作,依法出具《行政执法通知书》,做好立案前期准备工作。对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并责令限期自行改正。

  4、媒体单位跟踪报导专项整治工作,介绍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等。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在媒体上发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5、各相关部门组织约谈动员自行整改时,应现场签订《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自行整改承诺书》,对拒签的应做好记录并由住户签名。具体格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制订。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0日前)。

  1、对于愿意自行整改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实施拆除、改造。

  2、对于需要按验收标准安装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进行安装。

  3、对于不配合、不表态或拒绝自行整改的住户,由市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等部门联系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约谈,说服其自行整改。必要时可由市监察局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立案处理和强制执行阶段(2011年12月20日前)。

  对于拒不改正的住户,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通过媒体曝光违规违章使用住户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

  2、根据资格抽查审核情况,相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依法予以清退,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启动收回房屋工作程序,予以立案。立案后仍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出收回保障性住房、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依法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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