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十一五”期间苏州市出台的民政工作
重要政策法规
序号
| 类别
| 文件名称
| 发布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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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性法规
| 《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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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若干意见》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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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州市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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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市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指导意见》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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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苏州市和谐社区指标体系》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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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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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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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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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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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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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弃儿捡拾移交接收和孤残儿童养育安置工作的意见》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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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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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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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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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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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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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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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指标
“十二五”时期,苏州处于工业化后期的发展阶段,是经济结构优化期、创新发展加速期、城市功能提升期、新旧矛盾交织期。民政事业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富民惠民、和谐共享主题,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抢抓机遇、整体推进,努力实现全市民政事业新跨越。
“十二五”期间,苏州民政事业发展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服务“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大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现代民政理念为引领,加快民政事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六有”民生工程,力争到2015年,建立健全具有时代特征、苏州特色、城乡均等、和谐共享的现代民政服务保障体系。
“十二五”期间,指导民政事业发展基本原则:
--牢固确立现代民政发展理念。坚持把“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作为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创新民政”、“合力民政”、“阳光民政”、“数字民政”、“文化民政”等现代民政总格局。
--加快推进民政领域城乡一体。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和传统体制机制束缚,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服务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民政领域城乡一体化。
--坚持依法行政。着眼民政工作法治化建设,制定出台一批政策法规,从机制上破解影响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瓶颈”,努力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水平。
--突出人才优先。更加重视民政队伍建设,积极吸纳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加入民政队伍,努力提升民政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水平。
“十二五”期间,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六大体系):
--全力推进广覆盖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全市人均低保救助标准增长数额翻番,即由“十一五”人均增长120元增加到300元以上;实施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实现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并轨;建立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构,健全完善低保救助动态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