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流溪河干流及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
(穗水〔2011〕122号)
为加强我市流溪河干流及两涌一河(广州段)的河道堤防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配合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的流溪河干流河道堤防管理范围是指流溪河的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库区至下游“南江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三十米以内的范围。
二、本通告的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范围是指芦苞涌、西南涌、白坭河流经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三十米以内的范围。
三、在流溪河及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以下统称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有害于堤防安全的行为,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进行相关生产活动的,必须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民用住房、工业厂房等影响堤防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垦河道、爆破、开渠、打井、采砂、采石、取土、挖矿、葬坟、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
(三)擅自修建堤围、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堆放物料和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炸鱼、毒鱼、电鱼和设置拦河渔具;
(六)损毁、破坏堤防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