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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3、保障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在镇街范围内进行占补平衡。附属设施用地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比重或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可以在5%以内、总面积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可以在3%以内、总面积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可以在7~10%以内、总面积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可以在7%以内、总面积不超过10亩。

  4、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就业困难农民援助力度,公益性岗位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确保有就业愿望的退役士兵、返乡学生全部实现就业,在三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符合就业困难条件人员就业,在三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补贴,积极推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逐步提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推行工程款与职工工资分离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务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和支付。

  5、大力支持农民自主创业。积极对创业农民进行创业辅导,提高农民自主创业能力,对农民返乡创业可按规定给予小额贷款贴息、生产经营设施补助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大力扶持发展农民创业园,推动集群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农民,在三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十万职业农民培训”计划,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投入,主要用于培训职业农民持证上岗。重点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农民企业家、农民科技示范带头人、农业技术能手和农村经纪人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骨干力量,加快孵化培育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带动农民增收。

  7、促进农产品深度加工增值。各级财政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订单直补、价外定补等方面的投入。着力支持对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创建新品牌。引导企业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收入。

  8、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合作社牵头组织建立“产销班”,兴办加工实体,使社员更多分享合作化带来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鼓励合作社跨区域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联盟;积极发展销售合作联社,引导农民抱团进城直销。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参与或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高效设施农业等涉农项目建设。

  9、支持提升农业科技含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对农业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发计划和成果转化,市科技扶持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以及申请获准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给予适当补助。

  10、增强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切实将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支持镇街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机构和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计划,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

  11、支持提升农产品流通能力。加快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业,扶持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提高区域农产品流通能力。鼓励建立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地产名优农产品综合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或订单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扩大免费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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