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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落实特岗教师有关政策规定

  18、特岗教师在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享受与当地同职务公办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执行相应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发放按照所在县(市)在职正式教师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特岗教师聘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工(教)龄。

  与特岗教师相关的其它政策规定分别由设岗县(市)人社、财政、教育、编制部门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

  在中央和省财政的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未下达前,各设岗县(市)财政部门要设法筹措资金,保证特岗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19、特岗教师3年聘期满且历年年度(或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岗位聘用、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的衔接结转工作,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当地财政统一全额支付。

  对要求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重新择业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20、特岗教师必须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拟聘特岗教师,在取得岗前培训合格成绩后,由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确保特岗教师持证上岗。

  五、加强特岗教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21、设岗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项目支出,保证特岗教师工资(包括绩效工资)性支出,不得克扣或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22、因特岗教师中途离岗等原因形成的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结余和缴纳的违约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岗教师,不得挪作它用。

  23、设岗县(市)要如实上报在岗特岗教师人数,所报数据作为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特岗教师年度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因虚报在岗特岗教师人数或违规使用特岗教师工资性专项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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