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做好特岗教师信息管理。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与其签订《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用合同》),核实特岗教师信息,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汇总和录入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各县(市)要指定专人管理特岗教师信息库,特岗教师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离岗特岗教师信息要及时在特岗教师管理信息库中变更。各市教育局要对设岗县(市)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全市特岗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的具体情况。
二、加强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
4、特岗教师凭《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报到证,并于当年秋季中小学校开学前,持《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和就业报到证到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到。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安排特岗教师到县(市)以下农村学校任教。
5、设岗县(市)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和《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2009]60号)规定,尽快为到岗的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宿舍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6、特岗教师试用期满时,设岗学校要对特岗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设岗县(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和转正定级审批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7、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特岗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8、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师德考核和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履行《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发放绩效工资、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的依据。
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给予表彰。对特岗教师思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对不履行聘用合同、不胜任教师工作、师德考核和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特岗教师,及时终止聘用合同,取消相关待遇,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