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教人[2011]3号)
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一项重大工作计划。旨在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特岗教师编制、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
1、及时办理特岗教师人事关系。特岗计划是中央和省对贫困县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特岗教师招聘在设岗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进行。特岗教师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设岗县(市)教育、人社、编制部门应为其办理人事、编制手续。
2、规范特岗教师人事档案和户口管理。特岗教师报到时,必须将本人的人事档案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否则不予办理报到上岗手续。特岗教师的调档函由签约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特岗教师的户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迁入签约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