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运输硅化木资源的整治工作
由地区公安局牵头,武警哈密地区边防支队、交通局、运管总站、国土资源局、森林公安局配合,重点对进出硅化木资源分布区道路进行巡查,设置硅化木资源宣传标志牌,发现非法运输硅化木资源的车辆,先暂扣车辆和硅化木并交地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
(三)加工、买卖硅化木资源的整治工作
由地区工商局牵头,地区经贸委、旅游局、国土资源局配合,重点对各大市场、商场、宾馆(酒店、饭店)经营商户的经营范围进行排查清理,凡经营范围中有销售硅化木的一律取消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禁止在公务活动中赠送硅化木及其制品。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此次保护硅化木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完成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地区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确定的内容,依法整治各种违法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2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于2008年9月20日前报地区行署。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硅化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破坏硅化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三)县(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硅化木资源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合理布点建站,设置标志标牌,落实管护人员。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媒体,广泛宣传《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保护硅化木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硅化木资源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