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新政函〔2011〕2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卫生厅:
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请示》(新环防字〔2011〕3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自治区环保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突出抓好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技术及治理水平,提高环境和健康监测能力,严格行业准入和环境标准,强化环境监管,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解落实到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自治区环保、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自治区环保厅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