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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公安、民政、工商、人社、卫生、财政、教育、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其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补办;

  (三)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免费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六)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七)对全员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

  (八)协助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相关手续齐全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了解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政府来函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为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出具生育证明材料;

  (五)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六)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还应出示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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