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1号)
《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和不具有本市户籍来本市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本市城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