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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和鼓励人民教师忠于教育事业,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印发了《关于颁发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51号)。十多年来,颁发教龄荣誉证书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贵州省教师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审批和颁发教龄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证书的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能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各项义务的人员,累计任教满30年者,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25年者,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
  (一)在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二)在青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教研室中从事教学或教学研究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三)在老年大学、书画学校等其它类型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四)农民教育专职干部,儿童福利院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五)在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学、教研、督导、教育巡视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六)在党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对任教年限已满30年或25年教龄的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未解除处分前缓发荣誉证书。
  自1998年3月1日实施《贵州省教师条例》以来,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教龄未满30年即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按照现行审批程序予以补办25年教龄荣誉证书,并按《贵州省教师条例》规定办理调整退休待遇的审批手续,增加的退休金补发时间从退休的下月起计算,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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