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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期执行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期执行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粤费〔2011〕5号)


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继续延期执行虎门渡口过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1〕133号)悉。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1年9月23日起,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费〔2009〕9号)执行一年。
  二、请通知广州市虎门公路渡口所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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