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令
(第41号)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会展业发展,完善会展业发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馆和预定时期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或者形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招展办展、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的发展与规范,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会展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规范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公安、市容园林、旅游、卫生、海关、质监、知识产权、交通港口、口岸服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会展评估体系、组织会展数据统计、发布会展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会展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