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在哈密区域各系统进一步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近年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积极开展普通话测试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2005年至今已有2000余人参加了普通话测试,其中二级甲等以上人员占30%,测试合格率达到95%。但也存在个别部门对普及普通话重要性认识不足,影响了整个地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发展。为顺利完成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各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2号)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在哈密区域各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广和普及普通话,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沟通交流、维护社会高效协调运转的语言环境,是新时期地区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任务。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是推广普通话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工作方针的必要手段,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提高全民族语言素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言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认真做好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为培训测试的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并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多层次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大力宣传。要以公务员为表率、以新闻媒体为示范、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把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与本部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普通话作为各级行政部门的工作用语、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