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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4. 切实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工程”。实行“农民科技示范户培训服务直补制”,以科技示范户培训为带动,把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与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在全地区4.5万农户中,按15:1的比例,依据乡(镇)村农业产业特点和标准,选定3000户农民科技示范户,由政府以“代金券”的形式,直补到示范户(每户补助300元)。补助费用由地区财政承担45万元,县(市)财政承担45万元。地区所有农业技术员与科技示范户双向选择,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下,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农业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对科技示范户进行全程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达到合同要求的,凭“代金券”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兑换现金,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兑换。“代金券”由地区农民培训办公室统一印制,补助费用由各县(市)农民培训办公室统一兑付。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
  1. 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民转移就业体系,实现农民长期稳定转移。2007年,实现新增就业农民3000人,其中,哈密市1000人,巴里坤县1200人,伊吾县300人,地区劳务输出输入协会(以下简称地区劳务协会)500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开拓部门公益性岗位,每年预留50%的新增岗位,用于地区农村劳动力到岗就业。同时,要主动承担促进农民就业责任,积极寻找用工岗位,向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提供用工岗位信息(2007年地区有关部门提供用工岗位信息任务见附件),并全部实现到岗就业。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根据用工信息,通过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劳务协会及时组织劳动力,按用工岗位要求,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地区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
  2. 积极实施政府购买社会培训成果政策,建立“农民就业培训补助”制度。地区各类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用工劳务协议或委托,培训农民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指导帮助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的,依据培训工种、鉴定等级和培训台帐,以人均400元为标准,由政府补助培训费(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2007年,从地区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安排120万元,对实现新增就业的3000名农民进行培训补助。同时,要加强对就业培训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规范补助程序,充分发挥补助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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