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统筹发展乡(镇)村经济社会事业。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要安排落实好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预算支出,切实做到向新农村建设倾斜。要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做到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逐步实现村内道路平整通畅,公路养护到位,客运交通通达;饮水安全卫生,供排水系统配套,供电有效保障,环卫设施齐全,村庄生态环境良好,乡(镇)村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完善,卫生防疫措施落实,乡(镇)有卫生院,村有医疗点,农民看病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学校硬件建设不断加强,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广播电影电视、邮政电信、金融服务健全方便的目标。同时,乡(镇)有公共文化体育中心,村有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活动场所。
3.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民自主管理新农村建设具体事务。制定出台“以奖代补、以奖代投”的优惠扶持办法,地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以奖代补、以奖代投”,明确补助准入条件、确定补助项目和标准、规范补助操作程序。凡农民积极性高、主体作用发挥较好,年内能成型的试点村,在规划编制以及改水、改路、改院、改房、改厕、改灶、村容村貌整治和发展新产业等方面均可享受财政奖励和补贴政策,并把政府补助资金与群众投资、投劳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组织作用,把阶段性集中整治与日常性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督促检查约束机制,开展经常性评比活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把农民主体作用贯穿于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
4. 深化农村改革,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创新乡(镇)站所运行机制,保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逐步化解乡(镇)村债务,完善乡(镇)管理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
三、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区地共建、主抓在县(市)、行动在乡(镇)村、受益在农户”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自治区和地区已分别确定了两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单位,各县(市)也要分别确定一个乡(镇)和若干个村作为本级试点单位,并向试点乡(镇)派出指导组,向试点村派出驻村指导员。各县(市)要负责各级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特别是要全力抓好自治区、地区两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形成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合力。地区新农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帮助新农村试点单位制定规划,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选取试点村,开展产业发展试点工作。地区建设局要对乡(镇)村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并选择多家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注重质量,优中选优。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规划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规划编制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大新农村建设工作报道力度,及时宣传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