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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加快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要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制度,规范申请、登记、备案、监管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土地流转的资料搜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做好来信来访和纠纷案件的调解查处等工作。
  (五)全面梳理已流转土地
  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补偿不到位的,要坚持按合同要求落实到位。对标的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等方法,引导双方签订新的合同;达不成协议的,在发包方和流转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通过土地置换等办法解决。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优惠政策
  凡持有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流转土地后进入城镇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优先向经营大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其年龄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内的,可按照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要将土地流转费及财政补贴一次性预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转让土地的农民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后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有单位聘用可参照《哈密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未被聘用可参照《哈密地区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三)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行为的农民,可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各县(市)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流转土地的农民,其子女可在县(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五)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要重点向经营大户倾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引进。对种养大户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大棚或牲畜棚圈等临时性用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但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金融部门要简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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