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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加快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要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后,方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四)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五)流转合同期满,无论是否延期,双方都应提前半年告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便对所属土地进行有效管理。
  (六)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向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五、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地区、县(市)要成立由农业、财政、社会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司法、民政、教育、公安、工商、金融、水利、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落实、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以及项目推介、纠纷调处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在县(市)农经局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负责土地信托服务日常工作。在乡(镇)设立土地信托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信托服务工作。各村土地信托服务工作由村委会承担。
  各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是负责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工作,主要登记汇总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并将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招商,吸引村内外的农户和企事业单位投资高效农业;二是负责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指导工作;三是负责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四是负责对流转土地进行监管,确保土地农业用途和适度规模经营。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示范基地
  2007年,确定哈密市西河区、大泉湾乡,巴里坤县奎苏镇,伊吾县淖毛湖镇为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试点乡(镇)。
  (三)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激发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要加大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要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逐步形成土地流转长效机制。
  (四)完善土地流转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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