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受让方和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下同)合法权益。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取得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七)坚持先易后难、抓好试点、规范运作的原则,对尚不具备流转条件的乡(镇)村,不可运用行政手段,违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规律、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对已具备条件的乡(镇)村要积极引导,典型示范,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取实惠,自觉自愿参与土地流转。
三、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自行协商转包。流转方自行与有经营能力的被流转方协商,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给被流转方。
(二)委托租赁转包。被流转方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需大规模集中租赁经营土地时,流转方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可书面委托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将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给种田能手或农业龙头企业,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
(三)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方之间可自愿联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流转方也可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被流转方合作经营。
(四)土地互换经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流转方为了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可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互换;被流转方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流转方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由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在流转方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流转方的承包土地或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土地与其互换。
(五)转让。流转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内或者以外的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流转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停止,流转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流转,参与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服务业等经营性建设项目,以此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程序
(一)农户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代耕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应口头告知发包方,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委托流转等其它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和委托流转书,并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由地区农业局、工商局和司法局统一制作,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