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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加快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加快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7〕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整合农业资源,对农村土地进行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作用。
  (二)工作目标:推动农村土地向经营大户和科技示范户集中,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农民人均收入大幅度、持续、稳步增长。
  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的原则,流转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流转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接受流转土地的被流转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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