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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被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的,经查证核实,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经查证核实的,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实行告诫决定统计通报制度。
  (一)由地区监察局作出的行政效能告诫,一份送达告诫对象(告诫对象是个人的送达告诫对象单位),一份地区监察局留存,同时分送地区人事局、行署法制办备案;
  (二)由地区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所属单位(内设机构)或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效能告诫,一份送达告诫对象,一份本行政机关留存,同时分别抄送地区监察局、人事局、行署法制办备案;
  (三)由县(市)监察局对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效能告诫,一份送达告诫对象(告诫对象是个人的送达告诫对象单位),一份由县(市)监察局留存,一份报地区监察局备案。
  地区监察局、人事局、行署法制办要对行政效能告诫情况定期汇总,由地区监察局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行政效能告诫2次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按照《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监察局会同行署法制办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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