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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二)地区行署组织的机关作风建设检查活动;
  (三)地区行署办公室、行署督查室日常的督查工作或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活动;
  (四)地区监察局、纠风办依法开展的监察工作或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监察活动;
  (五)地区财政、审计、发改委(物价)、编办、人事、保密等部门(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六) 地区行署法制办日常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或牵头组织的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七)地区信访局日常接访工作;
  (八)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建议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九)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舆论监督;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地区监察局负责作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
  对本县(市)、本行政机关所属部门或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各县(市)监察局、地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作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监察局可作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书》:
  (一)收到地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给予行政效能告诫通知的;
  (二)收到地区财政、审计、发改委(物价)、编办、人事、保密、信访、行署法制办、行署督查室、地区纠风办等部门(单位)要求给予行政效能告诫建议,经查证核实的;
  (三)被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经查证核实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经查证核实的。
  第十六条 同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经查证核实,认为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地区监察局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通知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向地区监察局提出书面行政效能告诫建议,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地区财政、审计、发改委(物价)、编办、人事、保密、信访、行署法制办、行署督查室、地区纠风办等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查证核实,认为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可向地区监察局提出书面行政效能告诫建议,地区监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议单位通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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