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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滞留财物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通知书、决定书及清单的;
  (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或不及时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不按法定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不开具法定征收专用票据的;
  (四)其它违反行政征收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其它违反行政复议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履行执法职责的;
  (四)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而没有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应给予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申请人申请应当公开政务信息而行政机关推诿、拒绝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应给予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通过下列途径提起:
  (一)同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效率和质量不高,要求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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