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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一)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及督办批件未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态度生硬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乱摊派的;
  (五)擅离职守,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不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或文件质量不高存在明显错误的;
  (九)对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地区行署备案审查的;
  (十)其它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不组织或不及时组织听证的;
  (三)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四)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及时移交的;
  (五)对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地区行署备案审查而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的;
  (六)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办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或不及时举行听证的;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牵头单位不及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的;
  (六)对已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或不及时监管、监管不力的;
  (七)其它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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