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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被监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检查或者为监督工作人为设置障碍。
  第九条 对联合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实施监督,可以派驻监督人员,对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需举办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的,应告知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地区监察部门派员实施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公众查阅本部门(单位)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记录,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单位)应当对本县(市)、本部门(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地区行署,并抄送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行政执法建议书》。《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载明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建议改正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被监督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和《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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