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署对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地区行署行政许可监督权由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根据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
地区监察、审计、财政、发展计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经地区行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对外公示;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