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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送交地区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罚备字〔 〕 号

地区行署:
  现将××××年×× 月×× 日,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请予备案。

处罚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送:地区行署法制办

  附件2: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

  实施处罚机关:单位(印章)    ××××年××月××日
  办案人:×××   职务:×××  执法证号码:××
  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1、法人或者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由:
  2、公民姓名:×××   工作单位:×××
  住所:
  案由:

  备案审查机关意见:    ××××年××月××日

  备案机关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
哈行署法罚备字( )第 号

××××:
  根据《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   号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及材料报送我办。

(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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