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送交地区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罚备字〔 〕 号
地区行署:
现将××××年×× 月×× 日,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请予备案。
处罚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送:地区行署法制办
附件2: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
实施处罚机关:单位(印章) ××××年××月××日
办案人:××× 职务:××× 执法证号码:××
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1、法人或者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案由:
2、公民姓名:××× 工作单位:×××
住所:
案由:
备案审查机关意见: ××××年××月××日
备案机关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调阅通知书
哈行署法罚备字( )第 号
××××:
根据《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 号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及材料报送我办。
(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