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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6. 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7. 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8. 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9. 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0.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11. 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2.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3. 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14. 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5.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16. 其它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经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处罚不当: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单位)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拒不撤销或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或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地区行署决定。
  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送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统计报表的,应当通知应报送部门(单位)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或报送备案中发现有执法过错行为的,按《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提请地区行署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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