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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非经营活动处以500元(含5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处以1000元(含1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含3倍)和30000元(含3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含2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人民币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七)行政拘留的;
  (八)依照有关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应当进行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地区行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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