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和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既要做到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又要与国家、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衔接,力求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由其联合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报请地区行署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地区行署备案,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地区行署报告。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除涉密事项外,均要向社会公布。
三是要严格落实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地区行署定期召开行署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行政事项。会议召开前,行署办公会各成员单位、议题相关部门要事先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其主要负责人要按时参加会议。各部门提请地区行署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的论证评估;涉及法制工作事宜的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等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对未经协商的事项,不得提请地区行署研究;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是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委办公室、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的规定>的通知》(哈地党办发〔2005〕8号)精神,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召开各类会议。能合并的会合并,能不开的会不开,能用电报、电话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以地区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地区性会议,由地区行署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地区行署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工作会议,会前应事先提出会议方案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审核,由地区行署分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全地区各专业会议、部门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小型会议控制在2小时以内。
五是严格各类公务活动制度。地区行署领导同志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出席会议、现场办公,要轻车简从、食宿从简。除约定汇报工作的有关负责人以外,其他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地区行署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商业性庆贺、剪彩、颁奖、奠基、揭幕等应酬性活动。各县(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同志发送请柬、通知。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确属对内对外有较大影响的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及贵宾出席的庆祝活动,需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时,主办单位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由行署办公室统一安排地区行署一名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概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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