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地区扶持农村养殖大户及促进奶牛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7〕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地区扶持农村养殖大户及促进奶牛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地区扶持农村养殖大户及促进
奶牛养殖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地区农村养殖大户和奶牛养殖业发展水平,带动地区畜牧业快速发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方向,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的,以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为切入点,把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农牧民增收致富的突破口,不断加大科技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有力促进地区农村养殖大户和奶牛养殖业快速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
(二)发展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地区农村养殖大户由目前的600余户发展到3600户,其中,奶牛养殖大户发展到1200户。
二、农村养殖大户养殖、育肥规模
--年末存栏畜禽数量:奶牛不少于5头;猪不少于150口;禽类不少于1000羽;其它各类牲畜不少于500只标准羊单位。
--年育肥牲畜数量:全年育肥牛羊等家畜不少于500只标准羊单位。
三、加快发展农村养殖大户的优惠政策
(一)在政策许可和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可对农村养殖大户给予养殖场地划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也可在现有机动耕地中划拨一定面积的饲草料基地。
(二)地、县(市)财政要连续三年拿出相应的有偿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村养殖大户和奶牛养殖业。其中,地区每年200万元,哈密市每年500万元,巴里坤县每年200万元,伊吾县每年100万元。地区财政每年用于扶持发展农村养殖大户和奶牛养殖业的有偿资金偿还周期为三年,到期还本,滚动使用,由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使用。
(三)制定出台《哈密地区牛羊育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扶持养殖大户发展。同时,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好养殖大户发展中所需要的贷款问题。养殖贷款期限一般应为三年,牛羊育肥贷款期限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