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监察方式。
根据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的实际情况,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监察方式:
(1)可进行事前预防性监察,也可进行事中跟踪性监察或事后改进性监察。
(2)可针对某项工作的某一环节或某方面的某一问题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也可对某一部门或某一重大项目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效能监察。
(3)可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直接监察,也可由监察部门与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合作进行联合监察,或由监察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自行实施监察。
(二)具体要求
1、在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确立后,以书面形式向被监察单位或部门下达通知,并附上实施方案,明确监察目的,工作小组名单,监察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和要求等。
2、根据效能监察通知和实施方案,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并开展工作,具体要求:
(1)听取被监察单位或部门落实工作方案的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
(3)深入现场实地调查、访问或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4)调查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沟通、通报、例会、评估等制度,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由监察部门负责填写《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写出监察报告,进行工作总结,监察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开展、项目调查、分析原因、协调沟通、指出问题、提出建议、总结经验等情况,并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监察结果,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6)把监察情况和结果向被监察单位或部门反馈,并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要求被监察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
3、被监察单位或部门在两个月内向监察部门报告整改执行情况。
4、监察部门根据效能监察的情况和结果,对业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人员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成果突出的部门、人员提出奖励意见;对效能监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由于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奖惩意见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讨论,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5、开展效能监察取得的经验、成果可以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更趋完善,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6、效能监察结束后,监察部门负责将《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效能监察通知及方案、《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