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矿安全
按照《
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现有生产矿井进行严格检查;对已关闭的煤矿矿井做到关严关死,防止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对生产煤矿矿井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控监测”的方针,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此项工作由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地区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五)危险化学品
认真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集中整治。要加大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单位的查处力度。此项工作由地区安监局牵头,地区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六)公共聚集场所
全面贯彻《
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效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整改制度,明确具体整改期限。进一步加大对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网吧、歌舞厅(特别是旅游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要坚持“三同时”原则,严把审核关口,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程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场所要严肃查处。此项工作由地区公安消防局牵头,地区文体局、旅游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七)民用爆破器材
全面贯彻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此项工作由地区公安局牵头,地区安监局、消防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八)建筑领域